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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

第 27 号 第三十二条

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。

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,用于公益目的的,不得收取费用;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。

查阅地点:保管利用部(山大南路27号 中心校区明德楼A320房间 )咨询电话:0531-88364215

开放时间:周一、二、三、五全天 周四上午

注:校友请登录查档预约系统,注册后填写查档信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