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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规范档案的借阅管理,确保档案的使用安全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学校馆藏档案主要供本校教学、科研及党政管理工作使用,适当为社会利用服务。

二、凡向学校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,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。

三、凡需利用学校馆藏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须持单位介绍信、本人身份证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。否则,不予接待。

四、凡需利用学校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,除须持上述证件外,必须办理一定的审批手续后,方可利用。

1 .本校人员利用党政类保密档案或非本部门形成的未公开的档案,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批准。

2 .本校人员查阅科技保密档案,须经科技处负责人批准;查阅他人限制利用的科技档案,须经课题负责人或研究生导师或本人同意。

3 .本校人员查阅财会档案,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相关的财会人员陪同。

4 .外单位人员需要利用上述档案,应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,再按以上规定办理。

五、港、澳、台同胞,海外侨胞,要求利用我校档案,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。外国人要求利用档案的,须经外事部门介绍和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,再按第四条手续办理。

六、档案的利用,一般只限于在“档案阅览室”使用,并进行登记。确需借出者,应严格履行借阅手续,并自觉遵守借阅时间,按期归还;一般档案借阅不超过两周,重要档案当日归还,节假日期间档案应送回档案馆保管。凡需延期使用者,要办理续借手续。愈期不还者,按《山东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处理。

保密档案一律不外借。

凡属营利活动或个人目的利用本馆档案的,按学校规定收费。

七、严禁擅自复制或摘抄档案。因工作需要复制已开放档案的,由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办理。档案复制件应妥善保管,用毕及时送回档案馆注销。凡需要摘抄或复制保密档案、未公开档案的,须经馆领导批准。

八、档案的利用者要爱护档案,确保档案的保密、完整与安全。借阅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,不准拆卷、抽页、剪裁,不准删改、圈点或勾画档案内容,不准泄密、失密,做到归还档案完好无损。

九、未经学校授权和上级主管机关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公布档案。

十、档案工作人员应热情周到地为用户提供档案利用服务,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督。严禁擅离职守,严防泄密、失密等事故的发生。

十一、档案工作人员及档案利用者,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,对违反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十二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二○○一年九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