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规范档案的借阅管理,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学校馆藏档案主要供本校教学、科研及党政管理工作使用,并为校友和社会提供利用服务。
校内部门或个人,凡持有合法证明,经档案馆同意,可查阅利用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档案;查阅利用非主管业务的档案,须经归档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档案馆同意。
二、凡向学校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,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。
三、校外单位或校友,持有合法证明,在说明利用档案目的后,可查阅利用相关档案。
四、凡需利用学校尚未开放的档案,除须持上述证件外,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,方可利用。
(一)本校人员利用党政类档案或非本部门形成的未公开的档案,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批准。
(二)本校人员查阅他人限制利用的科研档案,须经课题负责人同意。
(三)本校人员查阅财会档案,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,并由相关的财会人员陪同。
(四)外单位需要利用上述档案,应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,再按以上规定办理。
五、港、澳、台同胞,海外侨胞,利用学校档案,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。
六、档案的利用,一般仅限于在“档案阅览室”使用,并进行登记。确需借出者,应严格履行借出手续,严格遵守借出时限,按期归还。一般档案借出不超过两周,重要档案当日归还,节假日期间档案应送回档案馆保管。凡需延期使用者,要办理续借手续。逾期不还者,按《山东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处理。
七、借阅档案,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,填写《档案借阅登记表》,严格遵守借阅时间。
八、严禁擅自复制或摘抄档案。因工作需要复制已开放档案的,由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办理。凡需要摘抄或复制保密档案、未公开档案的,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。
九、档案利用者要爱护档案,确保档案的保密、完整与安全。借阅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,不准拆卷、抽页、剪裁,不准删改、圈点或勾画档案内容,不准泄密、失密,做到归还档案完好无损。
十、校友预约查阅本人学籍档案,需上传本人身份证、毕业证、学位证扫描件,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。
十一、未经学校授权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公布档案。
十二、档案工作人员应热情周到地为用户提供档案利用服务,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督。严禁擅离职守,严防泄密、失密等事故的发生。
十三、档案工作人员及档案利用者,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,对违反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