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大学档案鉴定、销毁制度

作者: 编辑: maojy 日期: 2001-09-05 点击数:

档案鉴定销毁是优化馆藏的一项重要工作,根据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《山东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特制订本制度。

1.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馆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。

2.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,对期满档案进行价值鉴定,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。

3.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,由鉴定小组提出销毁申请,登记造册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,方可销毁。

4.销毁档案时必须在指定地点,由档案馆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监销,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

5.档案鉴定报告、销毁清册要及时归档,永久保存。

6.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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